執的基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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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执”,拿着
執的详细解释

- 執 [z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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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词 拿着、握着。《诗经.邶风.简兮》:「左手执龠,右手秉翟。」《西游记.第一三回》:「三藏心惊,轮开手,牵衣执袂,滴泪难分。」
动词 拘捕、捉拿。《诗经.大雅.常武》:「铺敦淮濆,仍执丑虏。」《左传.僖公五年》:「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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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
❶〈动〉拿着:~笔|手~红旗。
❷执掌:~政|~教。
❸坚持:~意|各~一词。
❹执行;施行:~法。
❺〈书〉捉住:战败被~。
❻凭单:回~|收~。
❼〈书〉执友:父~。
❽(Zhí)〈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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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í
- ①持;握。《送东阳马生序》:“尝百里外从乡之先达执经叩问。”
- ②掌握;把持。《论语·季氏》:“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
- ③捉拿;逮捕。《梅花岭记》:“被执至南门。”
- ④执掌国政的人。《柳敬亭传》:“宰执以下俱使之南面上坐。”
- ⑤执行;施行。《汉书·哀帝纪》:“有司执法,未得其中。”
- ⑥取得。《中山狼传》:“是皆不足以执信也。”
- ⑦朋友。《礼记·曲礼》:“见父之执,不谓之进,不敢进。”
- 【执牛耳】在某一方面居领导地位的人。
- 【执事】⒈担任工作;从事劳役。⒉侍从。⒊举行典礼时担任专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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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本 执 (執) zhí (ㄓˊ)
② 掌管;治理。[例]~政∣~教。
③ 坚持。[例]择善固~∣各~一词∣~意如此∣~迷不悟。
④ 实施。[例]~勤∣~法不阿。
⑤ 凭证或凭单。[例]回~∣收~。
⑥〈书〉好友。[例]父~。
台湾本 執 (执) zhí (ㄓˊ)
1.握著;拿著。[例]〜筆寫信∣手〜號旗。
2.掌管;治理。[例]〜政∣〜教。
3.堅持。[例]擇善固〜∣各〜一詞∣〜意如此∣〜迷不悟。
4.執行;從事。[例]〜勤∣〜法不阿。
5.憑證;憑單。[例]回〜∣收〜。
6.〈書〉好友。[例]父〜。
7.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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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釋文:同鎩。見《集韻》。
2、鎩讀音:所戒切,音惋,卦韻。山戛切,音殺,黠韻。式列切,音設,屑韻。釋文:
❶鈹有鐔也。見《說文》。《段注》:鐔、劒鼻也。鈹有不爲鼻者。如刀裝之~。不爲鼻者也。
❷鋋似兩刃刀者也。《文選張衡賦》:植~懸瞂。用戒不虞。
❸長刃矛也。《史記秦始皇紀》:非錟於句戟長~也。《集解》:矛刃、下有鐵橫上方曲句~。
❹殘也。《文選左思賦》:鳥~翮。
〔注〕:~翮。不能飛。
〔按~可殘羽。故凡見殘者曰~〕。
❺縱也。《淮南覽冥》:飛鳥~翼。
〔注〕:~翼。縱翼也。
〔按一切經音義引字林曰。~。張翼也。張翼、卽縱翼〕。
3、鎩讀音:所例切,音㡜,霽韻。釋文:戟屬。見《廣韻》。
〔按文選張衡賦曰。虎戟交~〕。
4、鎩讀音:色入切,音歰,緝韻。釋文:鈒或字。《集韻》:鈒。鋋也。或作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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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执 注音:ㄓˊ 拼音:zhí
[动]
1.拿着、握着。《诗经.邶风.简兮》:「左手执籥,右手秉翟。」《西遊记》第一三回:「三藏心惊,轮开手,牵衣执袂,滴淚难分。」
2.拘捕、捉拿。《诗经.大雅.常武》:「铺敦淮濆,仍执丑虏。」《左传.僖公五年》:「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
3.持守、掌握。如:「择善固执」。《书经.大禹谟》:「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4.堵住、隔绝。《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子玉使伯棼请战,曰:『非敢必有功也,愿以间执谗慝之口。』」
5.治理、掌理。如:「执政」。《诗经.豳风.七月》:「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史记.卷四七.孔子丗家》:「季氏亦僭於公室,陪臣执国政,是以鲁自大夫以下皆僭离於正道。」
6.实行。如:「执法」。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宗经》:「礼以立体,据事制范,章条纤曲,执而后显,采掇言,莫非宝也。」
7.纠结。《国语.越语上》:「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而又与大国执雠,以暴露百姓之骨於中原,此则寡人之罪也。」
[名]
1.好朋友。《礼记.曲礼上》:「见父之执,不谓之进,不敢进;不谓之退,不敢退。」
2.凭证。如:「回执」、「收执」。
【國語辭典】执
「执」的异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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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集中】【土字部】 部首:土 笔画:11
又處也。【禮·樂記】師乙曰:請誦其所聞,吾子自執焉。
又塞也。【左傳·僖二十八年】子玉使伯棼請戰曰:非敢必有功也,願以聞執讒慝之口。
又父之友曰執友。【禮·曲禮】見父之執,不問不敢對。【後漢·馬援傳】援爲梁松父執,松貴拜援牀下,援不之答。
又捕也。【禮·檀弓】肆諸市朝,而妻妾執。【孟子】執之而已。
又姓。
又執失代,三字姓。
又與慹同。【前漢·朱博傳】豪强執服。【註】謂畏威懾服也。 本作𡘺,省作執。亦作瓡。
康熙字典页码: 內府刊本第538頁第13字。標點整理本第163頁。同文書局本第231頁第9字,考證第1642頁第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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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捕罪人也。从丮从㚔,㚔亦聲。
白话版
执,抓捕罪人。字形采用「丮、幸」会义,「幸」也是声旁。
解说版
甲骨文作,像在俘虜或罪人的兩手上加上桎梏,像桎梏之形。金文人手已與刑具分離,或增添「廾」形,表示手持桎梏,加諸罪刑徒。形變為,與戰國文字、篆文構形相同,今隸變寫成「幸」。伏罪跪坐之人形,金文形變為立人形,兩手仍存短畫以像刑具。戰國文字「廾」改易從「又」,立人形,形變為丮,篆文從丮、從㚔。《說文‧㚔部》:「執,捕罪人也。从丮、从㚔,㚔亦聲。」從㚔,表示音讀,兼表桎梏;從丮,像人伸出雙手,會合手持桎梏,加諸刑徒,本義為拘捕問訊。在六書中屬於形聲兼會意。臺灣標準字作「執」,規範字作「执」,是草書楷化,見於宋刊本《古列女傳》及宋元以來通俗文學刻本。
《说文解字》历代版本解说
- 《说文解字(附检字)》
捕罪人也。从丮从㚔,㚔亦聲。
- 说文解字系传
捕罪人也。從丮、㚔,㚔亦聲。
臣鍇曰:“丮音掬,持也。會意。”
-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執捕辠人也。(辠各本作罪。今依廣韵。手部曰。捕者、取也。引申之為凡持守之偁。)从丮㚔。(會意。)㚔亦聲。(之入切。七部。今隸作執。)
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 【捕辠人也。】辠各本作罪。今依廣韵。手部曰。捕者、取也。引申之爲凡持守之偁。
- 【从丮{大丷丅[上下]}。】會意。
- 【{大丷丅[上下]}亦聲。】之入切。七部。今隷作執。
《说文解字系传》(南唐·徐锴)
之習反 頁碼:第 821 頁,第 2 字 述
捕罪人也。從丮、從㚔,㚔亦聲。
鍇注 臣鍇曰:「丮音掬,持也。會意。」
《说文解字》各版本页码
- 许慎、徐铉《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陈昌治刻本10卷下214页下
- 徐锴《说文解字系传》中华书局影印祁嶲藻刻本206页
-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经韵楼刻本10卷下496页下
- 桂馥《说文解字义证》续修四库全书影印连筠簃刻本31卷879页下
- 王筠《说文句读》中国书店影印四川尊经书局本20卷9页上
- 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武汉古籍书店影印临啸阁本3卷113页上
- 丁福保编《说文解字诂林》中华书局影印版10190页175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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