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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ǎnxínɡ〈动〉对犯人所判处的刑罚在一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缓刑期间,如不再犯新罪,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否则,就把前后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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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緩刑 (缓刑) huǎnxínɡ (ㄏㄨㄢˇ ㄒ丨ㄥˊ)
按法律規定,對某些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實行緩期執行。緩刑期滿,如未再犯罪或未發現漏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即撤銷緩刑,重新執行原來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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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huǎn xíng 注音:ㄏㄨㄢˇ ㄒㄧㄥˊ
1.寬減刑罰。《漢書.卷五一.賈鄒枚路傳.賈山》:「平獄緩刑,天下莫不說喜。」
2.犯罪行為人經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依據特定情形,法院認以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間,暫緩執行,稱為「緩刑」;但其若於緩刑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時,應撤銷緩刑,重新執行原宣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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