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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恤刑 xùxínɡ (ㄒㄩˋ ㄒ丨ㄥˊ)
〈書〉語本《書經‧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後用「恤刑」指謹慎用刑。[例]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望在~爾(唐‧陳子昂〈諫用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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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xù xíng 注音:ㄒㄩˋ ㄒㄧㄥˊ
1.語本《書經.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罰應慎重審明,不使枉濫。唐.陳子昂〈諫用刑書〉:「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望在恤刑爾。」
2.在用刑之際,應注意某些可以特別加以體恤的情況。《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
3.職官名。明、清時設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復審囚犯、清理冤獄的官員。《醒世恆言.卷二○.張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虧种義,一向倒也安樂。如今恤刑坐於常熟,解審去了。」
恤刑在《千篇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xù xíng 注音ㄒㄨˋ ㄒ一ㄥˊ
词语解释
恤刑[ xù xíng ]⒈ 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⒉ 特指减刑。⒊ 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时裁省。
引证解释
⒈ 慎用刑法。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唐 陈子昂 《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⒉ 特指减刑。引《晋书·刘波传》:“法苛政乱者,恤刑不赦。”
《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詔恤刑。自是每岁常举行之。”
《清会典·刑部四·恤刑》:“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减刑,曰停遣。”⒊ 明 代及 清 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 明 太祖 时, 成化 后遂成定制。 清 康熙 时裁省。参阅《明史·刑法志三》。引《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你爹全亏了 种义,一向到也安乐。如今恤刑坐於 常熟,解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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