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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行政複議 (行政复议) xínɡzhènɡ fùyì (ㄒ丨ㄥˊ ㄓㄥˋ ㄈㄨˋ 丨ˋ)
人民對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向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重新審查該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序。也作「訴願」。▲即「訴願」。
行政复议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xíng zhèng fù yì 注音ㄒ一ㄥˊ ㄓㄥˋ ㄈㄨˋ 一ˋ
词语解释
⒈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对于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国务院在1990年发布《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作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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