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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ǎnɡfǎ〈动〉执法的人歪曲和破坏法律:贪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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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枉法 wǎnɡfǎ (ㄨㄤˇ ㄈㄚˇ)
以私意扭曲、破壞法律。[例]貪贓~|徇情~|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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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wǎng fǎ 注音:ㄨㄤˇ ㄈㄚˇ
以私意歪曲、破壞法律。《南史.卷七○.循吏傳.吉翰傳》:「未嘗枉法申恩,守宰由斯而震。」《五代史平話.周史.卷上》:「有葉仁魯者,周太祖舊時親吏也,做著萊州刺史,坐受枉法贓事,法當賜死。」
枉法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wǎng fǎ 注音ㄨㄤˇ ㄈㄚˇ 词性动词
词语解释
枉法[ wǎng fǎ ]
⒈ 执法的人曲解和破坏法律。
例:贪赃枉法。
英:pervert the law;
引证解释
⒈ 谓歪曲和破坏法律。
引:《商君书·定分》:“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辨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
《史记·滑稽列传》:“又恐受賕枉法,为姦触大罪,身死而家灭。”
唐 白居易 《重赋》:“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
《红楼梦》第四回:“雨村 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
郑观应 《盛世危言·廉俸》:“若復有罔上营私受贿枉法者,按法重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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