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里的解释辞书页»
lǐnɡshìcáipànquán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即它的侨民在当地的民刑事诉讼,所在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它派驻当地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
领事裁判权在《两岸通用词典》里的解释辞书页»
台湾本 領事裁判權 (领事裁判权) lǐnɡshì cáipànquán (ㄌ丨ㄥˇ ㄕˋ ㄘㄞˊ ㄆㄢˋ ㄑㄩㄢˊ)
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一些強權國家透過不平等條約的簽訂,在半殖民地國家所獲取的一種特權,即該等國家的僑民,如在居留國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時,居留國的法庭無權審理,而由該等國家派駐當地的領事官依照本國法律進行裁判,剝奪了居留國的司法管轄權。
领事裁判权在国语辞典中的解释辞书页»
【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注音:ㄌㄧㄥˇ ㄕˋ ㄘㄞˊ ㄆㄢˋ ㄑㄩㄢˊ
列強諸國僑民犯罪時,不受居僑國法律的管轄,而由本國領事依本國法律審判。為帝國主義國家對半殖民地國家所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汉字吧hanzi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