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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都察院 dūcháyuàn (ㄉㄨ ㄔㄚˊ ㄩㄢˋ)
官署名。古代中央政府機構之一,功能屬監察機關。明洪武十五年(1382)設置,掌監察彈劾官吏,參與審理重大案件。至清沿襲設置。簡稱「察院」。
都察院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dū chá yuàn 注音ㄉㄨ ㄔㄚˊ ㄩㄢˋ
词语解释
都察院[ dūu chá yuàn ]
⒈ 明清时的中央监察机构。
英:the central conerol organization in Ming,Qing dynasties;
引证解释
⒈ 官署名。 明 洪武 年间设置。监察弹劾官吏,参与审理重大案件。 清 因 明 制。
引:《红楼梦》第六八回:“张华 便得了主意,和 旺儿 商议定了,写一张状子,次日便往都察院处喊了寃。”
清 梁章鉅 《称谓录·都察院》:“都察院之称,盖始於 明,然 唐 代御史臺三院已有察院之称,其僚曰监察御史,而 明 又增一都字者,盖合都御史监察御史为一院而称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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