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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天理不容 tiānlǐ-bùrónɡ (ㄊ丨ㄢ ㄌ丨ˇ ㄅㄨˋ ㄖㄨㄥˊ)
為天道所不容。指人所作所為違背常情常理,做事殘忍或壞事做盡。[例]此人惡貫滿盈,~|如此泯滅人性的行徑,真是人神共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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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tiān lǐ bù róng 注音:ㄊㄧㄢ ㄌㄧˇ ㄅㄨˋ ㄖㄨㄥˊ
天意不能原諒。指壞事做盡,必遭天譴。《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天理不容,自然敗露。」《東周列國志》第四二回:「如此冤情,若不誅衛鄭,天理不容,人心不服。」也作「天理難容」。
天理不容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tiān lǐ bù róng 注音ㄊ一ㄢ ㄌ一ˇ ㄅㄨˋ ㄖㄨㄥˊ 词性成语
词语解释
⒈ 天理:天道;容:容忍、宽容。旧指做事残忍,灭绝人性,为天理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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