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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ìyǎnɡ〈书〉〈动〉婉辞,指父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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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棄養 (弃养) qìyǎnɡ (ㄑ丨ˋ 丨ㄤˇ)
1.遺棄而不再撫養、贍養。[例]這家孤兒院,專收遭〜的嬰兒∣〜父母,簡直禽獸不如。
2.放棄飼養。[例]愛護生命,寵物別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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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qì yàng 注音:ㄑㄧˋ ㄧㄤˋ
父母逝世,子女不得奉養。亦泛指長者的死亡。唐.蘇頲〈章懷太子良娣張氏神道碑〉:「粵景龍二載孟夏之月,遘疾棄養於京延康第之寢。」
弃养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qì yǎng 注音ㄑ一ˋ 一ㄤˇ 繁体棄養
词语解释
弃养[ qì yǎng ]
⒈ 父母逝世的婉词。谓父母死亡,子女不得奉养。亦泛指尊者、长者死亡。
引证解释
⒈ 父母逝世的婉词。谓父母死亡,子女不得奉养。亦泛指尊者、长者死亡。
引:唐 苏颋 《章怀太子良娣张氏神道碑》:“粤 景龙 二载孟夏之月,遘疾弃养於京 延康第 之寝。”
清 吴定 《答曹尚书书》:“念先人弃养八年,明公不忘旧好,施及於孤,古人之交,再见今日。”
《痛史》第二十回:“先祖母病重时,不错,是回来过,但是先祖母弃养后,办了丧事,又出门去了。”
苏曼殊 《断鸿零雁记》第五章:“妾自生母弃养,以至今日,伶仃愁苦,已无復生人之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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