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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停妻再娶 tínɡqī-zàiqǔ (ㄊ丨ㄥˊ ㄑ丨 ㄗㄞˋ ㄑㄩˇ)
拋棄未離異的妻子再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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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tíng qī zài qǔ 注音:ㄊㄧㄥˊ ㄑㄧ ㄗㄞˋ ㄑㄩˇ
拋棄未離異的妻子而再娶。元.楊顯之《瀟湘雨》第四折:「問他一個交結貢官,停妻再娶,縱容潑婦,枉法成招。」
停妻再娶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tíng qī zài qǔ 注音ㄊ一ㄥˊ ㄑ一 ㄗㄞˋ ㄑㄨˇ 词性成语
词语解释
停妻再娶[ tíng qī zài qǔ ]
⒈ 谓抛弃未离异的妻子再与别人结婚。犹言重婚。
引证解释
⒈ 谓抛弃未离异的妻子再与别人结婚。犹言重婚。 唐 律有妻再娶者,处罪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参阅《唐律疏议·户婚》。
引:元 杨景贤 《刘行首》第三折:“员外,你不回家来,原来在这里,做个停妻再娶妻,我和你见官去。”
明 朱权 《荆钗记·参相》:“谩自相劳让,停妻再娶谁承望。”
《西游记》第二三回:“话便也是这等説,却只是我脱俗又还俗,停妻再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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