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ɡōnɡmín〈名〉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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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公民 ɡōnɡmín (ㄍㄨㄥ ㄇ丨ㄣˊ)
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得以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的人。[例]~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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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gōng mín 注音:ㄍㄨㄥ ㄇㄧㄣˊ
凡年滿二十歲,在某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未被褫奪公權,未受禁治產宣告的居民,即可取得公民資格。
公民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gōng mín 注音ㄍㄨㄥ ㄇ一ㄣˊ 词性名词
词语解释
公民[ gōng mín ]
⒈ 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例:剥夺其公民权利。
英:citizen;
引证解释
⒈ 指古代为公之民。
引:《韩非子·五蠹》:“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矣。”
陈奇猷 集释:“为公之民少,为私之人众。”
⒉ 谓君主之民,公家之民。
引:汉 刘向 《列女传·齐伤槐女》:“﹝ 婧 ﹞对曰:‘妾父 衍,幸得充城郭为公民。’”
⒊ 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引:老舍 《四世同堂》一:“他是个安分守己的公民,只求消消停停的过着不至于愁吃愁穿的日子。”
沙汀 《代理县长》:“他张望了一会,这才发现出一个真正在守卫着的公民。”
⒋ 谓公共土地上的居民。
引:康有为 《大同书》乙部第三章:“凡未闢之岛皆为公地,居者即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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