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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éyìtínɡ〈名〉由几名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时组成的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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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合議庭 (合议庭) héyìtínɡ (ㄏㄜˊ 丨ˋ ㄊ丨ㄥˊ)
指由三人以上之法官(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等)出庭,共同審理訴訟案件的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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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hé yì tíng 注音:ㄏㄜˊ ㄧˋ ㄊㄧㄥˊ
為「獨任庭」之相對概念。指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出庭共同審理訴訟案件,稱為「合議庭」。一、二審法院的合議庭,都由三位法官組成,以庭長為審判長,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另一庭員為陪席法官;三審法院的合議庭則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一位審判長和四位法官。
合议庭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hé yì tíng 注音ㄏㄜˊ 一ˋ ㄊ一ㄥˊ 繁体合議庭
词语解释
合议庭[ hé yì tíng ]
⒈ 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时所组成的审判庭。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第一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引证解释
⒈ 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时所组成的审判庭。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第一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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