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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ōnɡjūn〈动〉古代的一种流刑,把罪犯解到边远地方当兵或服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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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充軍 (充军) chōnɡjūn (ㄔㄨㄥ ㄐㄩㄣ)
古代將罪犯發放邊疆地區服兵役或勞役。[例]發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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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chōng jūn 注音:ㄔㄨㄥ ㄐㄩㄣ
古時遣發罪犯到遠地服役,稱為「充軍」。《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姚乙認假作真倚官拐騙人口,也問了一個充軍罪。」《儒林外史》第一三回:「他家裡交結欽犯,藏著欽贓,若還首出來,就是殺頭充軍的罪,他還敢怎樣你!」
充军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chōng jūn 注音ㄔㄨㄥ ㄐㄨㄣ 词性动词 繁体充軍
词语解释
充军[ chōng jūn ]
⒈ 发配流放,旧时遣送犯罪者到边远地区服苦役的刑罚。
英:banish;
引证解释
⒈ 入伍当兵。
引:《宋史·兵志七》:“都水使者 陈求道 请招刺保甲五万充军。”
《醒世恒言·大树坡义虎成亲》:“儿子应募充军,从征 安南 去了。”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关于南北议和的清方档案》:“南北两军皆开回八月以前原驻地点,其学生女子等充军者,悉令回籍安业。”
⒉ 古代的一种刑法。把罪犯发配到边远地方去服役。
引:《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復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明 《杀狗记·孝友褒封》:“着枷号市曹三个月,满日各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巴金 《砂丁》:“我听见人家说挖锡矿比充军还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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