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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ùchénɡwénfǎ〈名〉不经立法程序制定而由国家承认并赋予法律效力的社会习惯、判决中的法律原则等(跟“成文法”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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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不成文法 bùchénɡwénfǎ (ㄅㄨˋ ㄔㄥˊ ㄨㄣˊ ㄈㄚˇ)
未經國家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亦未經一定手續公布,且未以法條或法典形式存在,但經司法機關認可並賦予法的效力的法規範。如自然法、習慣法等(與「成文法」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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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bù chéng wén fǎ 注音:ㄅㄨˋ ㄔㄥˊ ㄨㄣˊ ㄈㄚˇ
凡未經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亦未經一定手續公布,而具有法律之效力,稱為「不成文法」。如自然法及習慣法等是。
不成文法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bù chéng wén fǎ 注音ㄅㄨˋ ㄔㄥˊ ㄨㄣˊ ㄈㄚˇ
词语解释
不成文法[ bù chéng wén fǎ ]
⒈ “成文法”的对称。未经国家立法程序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等。
引证解释
⒈ 不经立法程序,而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法律,如判例、习惯法等。与成文法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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