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

bā qí zhì dù

八旗制度的解释

清代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1601年努尔哈赤在牛录组织基础上,初建黄、红、蓝、白四旗。1615年增建镶黄、镶红、镶蓝、镶白四旗,共为八旗。初建时兼有军事、行政、生产职能◇利用八旗军队加强对各族人民控制,其生产意义渐小。清亡后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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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八旗制度 bāqí zhìdù (ㄅㄚ ㄑ丨ˊ ㄓˋ ㄉㄨˋ)

清代滿族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由努爾哈赤於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創立,初建時設黃、白、紅、藍四旗。萬曆四十二年(1614)將四旗改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並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合稱八旗。凡滿族成員分屬各旗佐領,平時生產,戰時從征。後又把降服的蒙古人和漢人編為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與滿洲八旗合為清代八旗總體。八旗制度建立之初,兼有軍事、行政和生產的功能,對滿族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極有助益。清兵入關後,清朝的統治者利用八旗制度加強對人民的控制,其生產功能遂日趨減少。清亡後,八旗制度逐漸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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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bā qí zhì dù 注音:ㄅㄚ ㄑㄧˊ ㄓˋ ㄉㄨˋ

為滿洲部族民籍與軍隊相結合的組織。初編三百人為一牛彔,設額真一人,後又定戶籍、設八旗,每五牛彔設一甲喇額真,五甲喇額真設一固山額真,每固山額真設左右梅勒佐之,以各掌其戶籍及軍政。見清.瞿蛻園《歷代職官簡釋.八旗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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