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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qīng miáo fǎ 注音:ㄑㄧㄥ ㄇㄧㄠˊ ㄈㄚˇ
宋神宗時宰相王安石所採行的財政措施。在每年春夏間農家經濟拮据時,政府可貸款給農民。秋收後,農民再將本息一併歸還政府,以免農民受高利貸剝削。
青苗法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qīng miáo fǎ 注音ㄑ一ㄥ ㄇ一ㄠˊ ㄈㄚˇ
词语解释
青苗法[ qīng miáo fǎ ]
⒈ 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减轻百姓负担,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
引证解释
⒈ 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减轻百姓负担,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
引:《宋史·食货志四上》:“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敛,与 安石 意合。至是,请施行之 河北,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
《宋史·王安石传》:“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金瓶梅词话》第七八回:“那时只是上纳秋粮,后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
亦省称“青苗”。 宋 苏轼 《司马温公神道碑》:“及 王安石 为相,始行青苗、助役、农田、水利,谓之新法。”
《宋史·食货志四上》:“臺諫官 吕公奢、孙觉、李常 ……等皆以论青苗罢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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