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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秋審 (秋审) qiūshěn (ㄑ丨ㄡ ㄕㄣˇ)
〈書〉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由朝廷派員在秋天會審各省死刑案件。規定各省在秋季以前,將平時判處死刑並未立即執行的案件,分列「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等類,上報刑部,經刑部會同大理寺等集中審核後,奏請皇帝裁決。秋審體現了對死刑的重視,但其判決有時也根據當時形勢的需要來定,也可以由皇帝臨時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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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qiū shěn 注音:ㄑㄧㄡ ㄕㄣˇ
古代各省死罪人犯,至秋季由刑部覆核定罪,在秋後處決,稱為「秋審」。《六部成語註解.刑部》:「秋審:當時立即處斷,謂之熱審。其餘各案統請刑部核議奏明定罪,每年秋後處決,謂之秋審。」
秋审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qiū shěn 注音ㄑ一ㄡ ㄕㄣˇ 繁体秋審
词语解释
秋审[ qiū shěn ]
⒈ 明清两代在秋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由司法部门审核案件,奏请皇帝裁决。
例:余经秋审。——清·方苞《狱中杂记》
经秋审入矜疑。
英:a judicial system of rehearing provincial cas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autum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引证解释
⒈ 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于秋季举行,故称。 清 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秋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
引:《清史稿·穆宗纪二》:“諭停本年秋审,朝审勾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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