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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ōnɡjī〈动〉司法机关通令有关地区协同缉拿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在押犯人:~令|~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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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通緝 (通缉) tōnɡqì (ㄊㄨㄥ ㄑ丨ˋ)
執法機關通令緝拿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越獄罪犯。[例]~令|~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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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tōng qì 注音:ㄊㄨㄥ ㄑㄧˋ
法院通令各地方捉拿在逃的人犯。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不知其所在時,得通緝之。但如知悉逃亡或藏匿的處所,則應拘提,不得通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被通緝的人,稱為「通緝犯」。
通缉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tōng jī 注音ㄊㄨㄥ ㄐ一 词性动词 繁体通緝
词语解释
通缉[ tōng jī ]
⒈ 指公安或司法机关通令在一定范围内抓捕在逃犯。
例:对二犯发出通缉令。
英:order the arrest of a criminal at large; list as wanted;
引证解释
⒈ 执法机关通令各地搜捕在逃犯人。
引:清 林则徐 《驻防妇女傅察氏逃走案审明定拟折》:“全顺 辗转传闻,误以通缉为通融,写入禀内。”
曹禺 《北京人》第二幕:“人家现在通缉我。我背了坏名声,我一辈子出不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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