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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爭訟 (争讼) zhēnɡsònɡ (ㄓㄥ ㄙㄨㄥˋ)
因爭論、爭執而訴訟。[例]子女為遺產~不休,關係已勢同水火∣地方官偏袒富豪,凡~鬥毆,無論曲直,皆壓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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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zhēng sòng 注音:ㄓㄥ ㄙㄨㄥˋ
因爭執而相互控告。《漢書.卷二四.食貨志上》:「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爭訟息。」《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小人爭訟,只要爭小人的妻,不曾要別人的妻。」也作「諍訟」。
争讼在《千篇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zhēng sòng 注音ㄓㄥ ㄙㄨㄥˋ 繁体爭訟
词语解释
争讼[ zhēng sòng ]⒈ 因争论而诉讼。
引证解释
⒈ 因争论而诉讼。引《韩非子·用人》:“争讼止,技长立,则彊弱不觳力,冰炭不合形,天下莫得相伤,治之至也。”
晋 干宝 《搜神记》卷六:“宣帝 之世, 燕 岱 之间,有三男共取一妇,生四子,及至将分妻子而不可均,乃致争讼。”
宋 苏辙 《陈述古舍人谢两府启》:“秋夏丰登,人怀富足之乐;风俗淳厚,庭无争讼之諠。”
凌力 《星星草》第十六章:“向来地方官偏袒汉民,凡争讼斗殴,无论曲直,皆压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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