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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òulǐ〈动〉
❶接受并办理:~快件专递业务。
❷司法机关接受案件,进行处理:法院已~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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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受理 shòulǐ (ㄕㄡˋ ㄌ丨ˇ)
1.(政府部門等)接受並辦理。[例]~窗口|警局~民眾報案|銀行~外幣存款業務。
2.訴訟時,法院認為合於起訴之法定要件而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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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shòu lǐ 注音:ㄕㄡˋ ㄌㄧˇ
法律上指訴訟時法院認為有可訴的理由而接受處理。
受理在《千篇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shòu lǐ 注音ㄕㄡˋ ㄌ一ˇ 词性动词
词语解释
受理[ shòu lǐ ]⒈ 接受办理;接受处理。例受理人民来信。英seized;⒉ 法院接受案件,进行审理。例上诉通常要由高一级法院受理。英accept and hear the case;
引证解释
⒈ 接受诉状,进行审理。引宋 苏辙 《论冬温无冰札子》:“秀州 倚郭 嘉兴县 人诉灾,州县昏虐,不时受理,临以鞭扑,使民相惊,自相蹈藉,死者四十餘人。”
《元典章·户部五·民田》:“所在官司,不分可否,輒便受理。”
徐迟 《牡丹》三:“老爷大怒,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发出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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