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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改土歸流 (改土归流) ɡǎitǔ-ɡuīliú (ㄍㄞˇ ㄊㄨˇ ㄍㄨㄟ ㄌ丨ㄡˊ)
明、清時期改土官為流官的政策。即廢除西南各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土司世襲制度,改由中央委派,可以隨時任免和調動的流官,對少數民族地區直接進行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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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gǎi tǔ guī liú 注音:ㄍㄞˇ ㄊㄨˇ ㄍㄨㄟ ㄌㄧㄡˊ
明、清時改土官為流官的政策。元代封滇、桂一帶的土著酋長為土官,以治理土著,並採世襲制。明代原本沿用,但時有土官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故廢除土官制,改以臨時任命的流官。清代,雲南巡撫鄂爾泰厲行明代的方式,使雲、貴一帶更加安定。
改土归流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gǎi tǔ guī liú 注音ㄍㄞˇ ㄊㄨˇ ㄍㄨㄟ ㄌ一ㄡˊ 繁体改土歸流
词语解释
改土归流[ gǎi tǔ guī liú ]
⒈ 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措施。明代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废土司制度,设贵州布政使司,下置八府。清代中央政府在云、贵、川等省大力实行以中央任命并可随时调换的流官代替土司管辖地方的措施,即改土归流,使原土司地区的地方行政与内地趋于一致。
引证解释
⒈ 明 清 两代在 云南、贵州、四川、广西 等地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实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旨在加强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 明 永乐 十一年(1413年)平定 思州、思南 两宣慰使乱后,废土司,设 贵州 布政使司,置 思州、思南 等八府。 清 雍正 时,采用 云 贵 总督 鄂尔泰 改土归流建议推行于西南诸省。也称改土为流。亦省作“改流”。参阅《明史·贵州土司传》及《云南土司传》、《广西土司传》, 清 袁枚 《武英殿大学士太傅鄂文端公行略》。
引:清 魏源 《圣武记》卷七:“东川 虽已改流三十载,仍为土目盘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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