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

xiān yǔ zhí xíng

先予执行的解释

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判决或判决生效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告先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物品,以应急需的措施。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赔偿对方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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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先予執行 (先予执行) xiānyǔ zhíxínɡ (ㄒ丨ㄢ ㄩˇ ㄓˊ ㄒ丨ㄥˊ)

民事判決尚未確定之前,債權人得於一審勝訴後,依法向法院聲請先為執行,稱為「先予執行」。也作「假執行」。▲即「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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