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

hé yì zhì

合议制的解释

由法定的几名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案件的制度(区别于“独任制”)。

合议制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里的解释辞书页»

héyìzhì〈名〉由几名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案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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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合議制 (合议制) héyìzhì (ㄏㄜˊ 丨ˋ ㄓˋ)

由三人以上法官(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等)組成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的制度(與「獨議制」或「獨任制」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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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hé yì zhì 注音:ㄏㄜˊ ㄧˋ ㄓˋ

為「獨任制」之相對概念。法院審判案件,如由三名(或五名)法官共同行使裁判權者,即為合議制。除地方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高等行政法院簡易訴訟程序、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採行獨任制審判以外,其他審判程序均是以採行合議制審判為原則。

合议制在《网络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hé yì zhì 注音ㄏㄜˊ 一ˋ ㄓˋ 繁体合議制

词语解释

合议制[ hé yì zhì ]

⒈ 与君主专制政体相对。各资本主义国家组成内阁政府,由首相和各部大臣共同商议国事,谓之合议制。法院审理案件实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制度。

引证解释

⒈ 与君主专制政体相对。各资本主义国家组成内阁政府,由首相和各部大臣共同商议国事,谓之合议制。

:清 端方 《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查东西各国无不有责任内阁,责任内阁者,合首相及各部之国务大臣,组织一合议制之政府,代君主而负责任者也。”

⒉ 法院审理案件实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制度。

合议制的每个字怎么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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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字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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