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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īfǎ〈动〉拥有司法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应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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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 司法 sīfǎ (ㄙ ㄈㄚˇ)
1.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據法律,對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進行調查、審理、判決。
2.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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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原为繁体,已转简体)
拼音:sī fǎ 注音:ㄙ ㄈㄚˇ
1.職官名。掌理刑法。唐代於府置法曹參軍,州置司法參軍,縣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廢。
2.一般泛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與行政等案件之審理。
司法在《千篇汉语词典》里的解释
拼音sī fǎ 注音ㄙ ㄈㄚˇ 词性动词,形容词
词语解释
司法[ sī fǎ ]⒈ 见“执法”英judicial administration;
引证解释
⒈ 官名。两 汉 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 唐 制在府曰法曹参军,在州曰司法参军。 宋 沿 唐 制,诸州置司法参军。 元 废。参阅《文献通考·职官十七》。⒉ 星官名。 清 恽敬 《文昌宫碑阴录》:“《晋书·天文志》‘文昌六星在北斗魁前,天之六府也。四曰司禄、司中、司隶赏功进。’与《天官书》‘四曰司命、五曰司中、六曰司禄’不同。引《星经》又曰‘六曰司法’。”⒊ 现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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